廠房和員工宿舍建在一起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存在安全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在設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筑內,已經(jīng)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對于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jīng)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可以繼續(xù)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生產、經(jīng)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生產經(jīng)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jīng)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另外,用人單位提供給員工的宿舍,還必須符合《消防法》的規(guī)定,達到相應的消防標準。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jīng)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